报废车辆就是达到一定使用年限,或因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且无法修复、耗油量超过国家标准规定值50%、依照政府规定强制报废的车辆。报废车辆的使用年限已经非常久了,车辆内部的一些零部件已经发生了严重的老化或损坏,所以驾驶报废车辆上路是对自己生命安全不负责任,更是对他人生命安全不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北京驾驶报废车辆上路的案例3月5日20时许,昌平交通支队沙河大队与区环保部门在百沙路联合开展夜查,期间一辆外表铁锈斑斑的货车引起民警的注意,随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经信息查询显示,该车已达到报废标准、逾期未检验且存在多条非现场违法记录。面对民警询问,司机樊某表示自己去年底开始从事废品回收工作,为了便于运输和贪图便宜,私下购买了这辆货车,也知道是一辆报废车,只是抱着侥幸心理想着自己每天早出晚归,路上应该不会遇到交警检查,没想到自己刚跑了不久就被查获。随后经过民警的教育,樊某也意识到了驾驶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的危害性,自己也感到十分后悔。最终,该车辆被依法扣留,并移交大队执法站做进一步处理。而司机樊某因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将面临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北京车辆报废标准在商务部最新公布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了机动车的强制报废的要求:对于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由此可见,
北京驾驶报废车辆上路的后果非常严重,所以当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后,车辆所有人应当主动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机构,这样报废车辆信息才会从车主的名下正常注销,不会影响到车主以后买车上牌。